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水平,推进市、县(市、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
1、领导班子健全。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离退休老同志任常务副主任、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老同志参加的关工委领导班子,并依据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和“五老”队伍建设的通知》(苏组通[2006]12号)精神,配备一名以上在编专职人员。要根据人事变动、工作需要等情况的变化对关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有关人员作出及时调整,使关工委成为和谐、进取、有影响力的集体。
2、单位领导重视。关工委工作列入本单位党委和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和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关工委工作不少于1次,做到有会议记录,在党委和行政的总结、评比、考核中有内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履行职责,关心和支持关工委工作,参加关工委的重要活动,解决必要的活动经费。
3、组织机构健全。要重视关工委内设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关工委要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办公电话,有老同志正常驻会办公,重视统筹、指导、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使关工委组织形成健全的工作网络,保证关工委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队伍建设优良。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团结有条件的离退休老校长、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参加到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中来,特别重视对新退二线的老校长和刚退休的老教师、老职工的宣传动员,及时聘请他们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使关工委队伍不断壮大。一个学校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人数占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人数的50%以上。
二、青少年教育工作
5、思想政治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协助做好党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
6、道德规范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行基本道德规范、“三德”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教育,参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7、民主法制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宪法》、教育法规和青少年相关法规特别是《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问题孩子”转化和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安全教育的各项活动,并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8、学风教风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督导、评教评学和青年干部培养等工作,协助搞好“传、帮、带”,提升青年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提升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学科研水平。在青少年学生中倡导崇尚科学、热爱专业、刻苦钻研、勤奋学习的良好学风,广泛开展读好书和助学活动。
9、心理健康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配合学校和社区通过开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等活动,参与做好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家庭教育和社区工作
10、家长学校工作。要支持关工委参与有关部门和学校抓好家长学校工作,推动所属家长学校做到“八有”,即有班子、牌子、制度、教员、教材、活动、记载和成效等,提高和改进家长科学家教理念和方法,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11、校外教育活动基地建设。要支持关工委配合有关部门开发和用好校外教育活动基地,选聘好校外辅导员队伍,编撰相关教育材料,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发挥好基地的育人功能。
12、社区教育。要支持关工委积极参与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
13、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支持关工委主动参与有关部门整治、管理好校园周边环境,做好网吧等义务监督,为创设学校良好周边环境服务。
四、发挥关工委特有优势,办实事、做好事
14、重视调研工作。要支持关工委认真调查研究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方面的情况,特别要调研本地区、本单位青少年教育方面的情况以及孤儿和特殊家庭、单亲家庭、外来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等思想、学习、生活上的情况,建立档案,主动向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建议。
15、关爱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要支持关工委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扶困助学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帮扶措施,有实绩;对思想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生理心理有缺陷的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关爱。关心帮助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
16、发挥媒体和网络作用。要支持关工委切实做好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报刊、资料、家教书刊的宣传、推荐和使用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资源,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健康成长服务。
五、加强关工委自身建设
17、加强学习。要支持关工委抓好政治理论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与时代同行,与青少年同心,与改革开放同进,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努力锻造“学习型、服务型、调研型、创新型”关工委。
18、健全制度。要支持关工委建立学习、工作、考核、表彰等必要的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印发